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二號
原告 何正程 被告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八千四百五十一元(本件原告原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七百七十九萬四千三百三十二元,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擴張聲明為新台幣八百五十六萬二千四百六十元,其擴張金額新台幣七十六萬八千一百二十八元,應補繳裁判費銀元二千八百一十七元,合計新台幣八千四百五十一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B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