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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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元泉營造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被告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4,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昆曄以上本正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