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元泉營造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被告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4,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昆曄以上本正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蓮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