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送達代收人 錢裕國 律師)被告己○○
戊○○○甲○○丙○○丁○○庚○○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簡字第196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吳定亞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