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告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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