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855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仁豪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八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二分許,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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