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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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2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聿華企業社、 鄭惠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聿華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