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97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松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1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3,470元;相對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