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09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3031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淑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5月30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0992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6月29日確定,嗣於102年6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再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於101年2月2日上午11時6分許,在臺中○○○區○○路○○○巷○○弄○號2樓之5其住處,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依前開規定,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自應均予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附表:(詳101年度大型保字第17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製冰盒│7個│├──┼────────────────┼────┤│2│仿冒HELLOKITTY印章│16個│├──┼────────────────┼────┤│3│仿冒HELLOKITTY印色│12個│├──┼────────────────┼────┤│4│仿冒HELLOKITTY時鐘│1個│├──┼────────────────┼────┤│5│仿冒HELLOKITTY計算機│6個│├──┼────────────────┼────┤│6│仿冒HELLOKITTY珠寶盒│2個│├──┼────────────────┼────┤│7│仿冒HELLOKITTY枕頭│3個│├──┼────────────────┼────┤│8│仿冒/盜版服飾(仿冒HELLOKITTY│4件│││衣服)││├──┼────────────────┼────┤│9│仿冒HELLOKITTY筆│30個│├──┼────────────────┼────┤│10│仿冒HELLOKITTY筆(警方蒐證購得│2個│││)││├──┼────────────────┼────┤│11│仿冒/盜版服飾(仿冒 拉拉熊 衣服)│3件│├──┼────────────────┼────┤│12│仿冒拉拉熊玩偶│2個│├──┼────────────────┼────┤│13│仿冒拉拉熊手套│24個│├──┼────────────────┼────┤│14│仿冒/盜版鞋子(仿冒拉拉熊拖鞋)│7雙│├──┼────────────────┼────┤│15│仿冒拉拉熊耳罩│3個│├──┼────────────────┼────┤│16│仿冒拉拉熊零錢包│4個│├──┼────────────────┼────┤│17│仿冒拉拉熊枕頭│1個│├──┼────────────────┼────┤│18│仿冒HELLOKITTY手提袋│24個│├──┼────────────────┼────┤│19│仿冒HELLOKITTY手提袋│37個│├──┼────────────────┼────┤│20│仿冒HELLOKITTY熱水瓶│6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