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邵信瑜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號居臺南市○○區○○○000號之432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邵信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邵信瑜因毀棄損壞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附表:受刑人邵信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毀棄損壞│公共危險│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13日│98年12月13日│100年12月間至│││││101年4月6日│├────────┼───────────┼───────────┼───────────┤││臺南地檢│臺南地檢│臺中地檢││偵查(自訴)機關│99年度偵字第261、759號│99年度偵字第261、759號│101年度偵字第8396、││年度案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10076、11222號│││、99年度偵緝字第726號│、99年度偵緝字第726號││├─┬──────┼───────────┼───────────┼───────────┤│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36號│101年度訴緝字第36號│101年度易字第16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6日│101年6月6日│102年3月26日│├─┼──────┼───────────┼───────────┼───────────┤││法院│南高分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733號│101年度臺上字第5064號│101年度易字第162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3日│101年10月4日│102年4月29日││││(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南地檢101年度執更字│臺南地檢101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備註│第2115號(編號1、2已定│第2115號(編號1、2已定│102年度執字第672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執畢)│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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