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23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等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