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5.15│97.05.15│97.06.03│├───────┼────────┼────────┼────────┤│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2181號│偵字第1792號│字第2427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易字第358│97年度易字第534│97年度易字第577││││號│號│號││├────┼────────┼────────┼────────┤││判決日期│97.07.29│97.11.20│97.11.12│├──┼────┼────────┼────────┼────────┤│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358│97年度易字第534│97年度易字第577││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7.07.29│97.12.15│97.12.15│├──┴────┼────────┼────────┼────────┤│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698號│字第3903號│字第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