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詐欺││├───────┼────────┼────────┼────────┤│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0日,減為拘│││││役20日││├───────┼────────┼────────┼────────┤│犯罪日期│96.5.19│93.11.24││├───────┼────────┼────────┼────────┤│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撤│││關年度案號│字第3733號│緩偵字第17號││├──┬────┼────────┼────────┼────────┤│最後│法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交簡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425號│518號│││├────┼────────┼────────┼────────┤││判決日期│96.9.19│97.10.15││├──┼────┼────────┼────────┼────────┤│確│法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交簡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決││425號│518號│││├────┼────────┼────────┼────────┤││確定日期│96.10.23│97.11.27││├──┴────┼────────┼────────┼────────┤│備註│士林地檢97執歸緝│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7號(執畢)│字第38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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