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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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小字第417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玉里鎮水源162號,有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