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三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三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甲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竟遲至同年六月二十七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甲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甲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榮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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