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調字第四八四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地方法院分院。
理由
一、按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相對人即夫妻之住所地係在,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由台灣地方法院分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三、1聲請人聲請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2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家事法庭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B書記官張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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