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調字第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調字第11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5月27日下午2時04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每月五
  日各給付叁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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