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四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寬
被 告 慶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林石妹 住臺中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徽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參佰零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肆仟伍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肆仟伍佰叁拾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