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送達代收人 劉文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士杰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因上
訴人迄未補正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只能依上
訴人提起上訴係對其第一審判決不利之部分請求廢棄改判,則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45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830元,既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若上訴人上訴聲明金額非上述
金額,仍應於上述期限內提出述明上訴聲明之上訴理由狀且需一
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上訴費
並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