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張洺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7,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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