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秩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16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劉國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10月6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634537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劉國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甲苯,處罰鍰新臺幣
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106年9月26日6時0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甲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即甲苯)後,為警於106年9月26日6時00分許在上址查
獲。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
0千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
幻物品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搓揉甲苯後產生之氣體,有
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在卷可憑,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
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及被移送人前有相同非行紀錄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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