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菊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39號裁定自民國110年6月30日上午11時整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西元1989年出廠,廠牌為裕隆之自小客車一輛,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4日遠壽字第1100003105號函、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8日(110)合壽行字第1100492號函、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0日宏字第1100000079號函、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3日元證字第1100007283號函、聲請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本院考量該車車齡已逾31年,堪認應不敷清償相關之費用及債務,復經本院以110年8月20日函檢送資產表並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之意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