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3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陳振豐 於民國85年3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法人合併前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5年3月9日至民國115年3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陳振豐於民國85年3月21日邀同第三人 陳潘麗香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85年3月21日起至民國92年3月21日止(嗣於92年3月21日展期至99年3月21日,並增列丙○○為連帶保證人),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8年4月21日起,陳振豐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本金588,319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陳振豐於民國86年2月4日將上開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二件、建物登記簿謄本一件、借據影本一件、個人房屋貸款契約影本一件、查詢帳戶主檔資料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3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萬巒│赤山││349-26│建│0│0│71│全部││├──┼───┼────┼──┼──┼───┼─┼──┼──┼────┼───┼─────┤│002│屏東│萬巒│赤山││349-30│建│0│8│60│萬分之│││││││││││││183││└──┴───┴────┴──┴──┴───┴─┴──┴──┴────┴───┴─────┘┌──────────────────────────────────────────────────────────┐│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30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48○○○鄉○○路11│赤山段349-26地│鋼筋混凝土│1樓40.55、2樓42.05、3│陽台面積5.│全部│││││-28號│號│造、三層樓│樓41.60合計124.20│22、平台面││││││││房││積1.44、屋││││││││││頂突出物面││││││││││積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