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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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聲請人 吳家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耕華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9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9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3,59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12年10月26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說明聲請人應扶養之人 黃靖珅 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請提出受扶養人黃靖珅之110年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支出是否依臺灣省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房屋租約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請聲請人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0年10月26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前已檢附部分毋庸重複提出)。
九、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如下:
㈠提出聲請人當時協商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時
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工作狀況為何?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及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狀況、支出狀況及財產狀況之變化。
㈡上開債務協商成立後,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
期?並提出依協商方案還款之相關佐證資料(如匯款明細或還款紀錄等)。
㈢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達成分每月清償之協
議,則再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依法須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要件,方為適法,請說明履行情形及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原因而未履行原協議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㈣銀行公會針對民國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
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與其他債權人另行個別協商?若有,協商之情形及協議方案為何?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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