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 陳鼎今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相對
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聲請人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利字第817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