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1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慧彣 被告 李俊佑
海浤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孫浤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記載,均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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