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36號原告 陳佳德 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 律師被告 陳勇全
陳美吟 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里○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17,62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954.61㎡×公告土地現值4,192元/㎡×原告權利範圍57/100=16,617,62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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