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8號原告 陳成港 被告 謝瑞彬
曾靖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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