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456號
上訴人 黃桂芬
被上訴人 莊璥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3,1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