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456號

上訴人 黃桂芬

被上訴人 莊璥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3,1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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