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七八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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