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附表:
1.說明聲請人自95年7月起至96年12月止,受僱於書友雜誌社之每月薪資為何?並應提出僱用人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2.提出聲請前2年,聲請人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證券存摺影本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3.提出最近2年內從事國外股票及國內外期貨、基金投資買賣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95年7月起至聲請更生前,醫療費、褓母費、健保費支出之收據影本。另應提出95年7月起至96年5月止通信費支出之收據影本。
5.說明 周士傑 所有車輛之貸款,由聲請人繳納之原因為何?並應提出貸款契約書影本及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6.說明聲請人其他必要支出(總計新臺幣9501元)之項目為何?各該項目之金額為何?
7.提出受扶養人 黃柏鈞黃子庭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並應檢附國稅局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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