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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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GIAP(越南籍,中文姓名:阮文甲)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 律師
林祐增 律師 楊偉毓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32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VANGIAP自民國壹佰壹拾年伍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NGUYENVANGIAP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0年2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查,上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0年5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雖否認犯行,但有起訴書羅列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所涉犯均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係越南籍移工,除工作時居住地點外,並無其他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其面對此重刑追訴之壓力下,有逃亡之虞。綜上,堪認上列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訴訟、執行程序,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10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蔣彥威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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