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95號聲請人 黃賴桂珍 相對人 賴桂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賴桂妃(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黃賴桂珍(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輔助宣告人賴桂妃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三妹,緣相對人出現失智症狀而就診,於民國110年1月間經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為中度失智症,聲請人雖有帶同相對人前往就醫,然相對人狀況日漸惡化,需要聲請人照顧始能維持日常生活起居,且已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相對人罹患失智症前,曾於108年7月間跌倒,當時是由聲請人照顧之,之後更發覺相對人有失智徵兆,並陪同就醫,現為使相對人能獲得更完善妥當之醫療照護,亦安排相對人入住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佳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為使相對人獲得良好照護,請鈞院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外甥 趙家昱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如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請求為輔助宣告等語。
二、本院審核下列證據:㈠親屬系統表、同意書。
㈡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㈢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
㈣本院偕同鑑定人 陳炯旭 醫師訊問相對人之筆錄(相對人對於
生日、父母姓名、兒子姓名及住址均回答正確,自陳記憶力不錯等語,餘詳如鑑定報告)。
㈤陳炯旭診所旭字110年4月27日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
定結果略以:賴員為「失智症」之個案。目前有少部分生活自理能力,部分經濟活動能力,部分社會性活動能力,幾無交通事務能力,幾無健康照顧能力。賴員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該疾病狀態未來改善機會幾無)。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顯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之能力顯較通常人較低,並已達對於處理自己事務之能力顯然不足,然未達需要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目前經聲請人安排在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佳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接受機構式照護,受照顧情形良好,聲請人即其胞妹有意願為輔助人,且熟知相對人身體狀況,據 陳明 在卷,並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足堪保護相對人,聲請意旨核無不合,爰諭知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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