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余秀玲 (原名 余秀羚 )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完整的民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108年間有來自第三人千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米爾客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收入之原因。聲請人若曾參與該等公司之經營,則請陳報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製表以供核對),如有申報營業稅,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108年1月至109年12月間各項必要支出費用單據。
五、請說明聲請人與共同居住之人每月如何分攤共同生活費用。
六、請說明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之人數。
七、聲請人及其母親、未成年子女如有無領取政府補助,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
八、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