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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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9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武賢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3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武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武賢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各罪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6、7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2、8所示之罪刑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而聲請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爰參酌受刑人經本院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暨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犯罪時間、犯罪型態、罪質、手段、目的、損害情節等,兼衡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林武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27日

111年11月28日

112年4月2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274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274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31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89號

112年度易字第89號

112年度易字第445號

判決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12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89號

112年度易字第89號

112年度易字第445號

確定日

112年8月7日

112年8月7日

113年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407號(暫執行徒刑6月1罪完畢)。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17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偽證罪

加重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0日

112年5月25日

112年6月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42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42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97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517號

112年度訴字第517號

113年度易字第387號

判決日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

113年5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517號

112年度訴字第517號

113年度易字第387號

確定日

112年12月26日

112年12月26日

113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7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7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564號(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021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2日

112年7月間某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244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6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774號

113年度易字第675號

判決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8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774號

113年度易字第675號

確定日

113年4月17日

113年10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794號(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74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011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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