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55號原告 郭韋岑 被告 黃永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9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法官余珈瑢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書記官劉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