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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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司執字第9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清償方案認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928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藍麗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清償方案認可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