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3號上訴人 曲姿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曲鳴新 因本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3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被上訴人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可得部分及可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可得部分為據,計為新台幣(下同)3,042萬3,175元(即遺產分割可得部分2,394萬456元之四分之1加計362萬6,103元債權部分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2,081萬1,958元,合併計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9,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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