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3號原告 曲鳴新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被告 曲宏仁
曲宏義 曲宏章 曲姿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長彥 律師複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
李大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20號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及本院105年度家調字第1263號(嗣改分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20號確認遺囑真正事件經本院於105年10月31日判決該份遺囑為真正,原告及被告曲宏仁、曲宏義不服業經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87號受理。被告曲姿穎於上訴審中變更起訴聲明,復又追加備位聲明,臺灣高等法院嗣於107年1月17日判決「被上訴人(即被告曲姿穎)變更之訴駁回」,另裁定「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因被告曲姿穎均未上訴或抗告而確定。另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亦經本院於106年11月29日判決駁回原告(即曲鳴新、曲宏仁、曲宏義)之訴,原告(即曲鳴新、曲宏仁、曲宏義)均未上訴而確定,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20號、106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87號卷宗核閱無誤。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