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769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蕭偉倫 住花蓮縣○○市○○里000鄰○○○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752元,及其中9,247元自民國110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