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6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賴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語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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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計息期間│週年利率│
│(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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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56元│103年1月30日│20%│
││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
│├───────┼──────┤
││104年9月1日│15%│
││至清償日止││
├──────┼───────┼──────┤
│37,467元│103年1月30日│18.25%│
││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
│├───────┼──────┤
││104年9月1日│15%│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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