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54號聲請人 曾明楷 相對人 謝貴香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1年度司票字第00065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備考(新臺幣)001109年12月15日1,000,000元未記載109年12月15日002110年1月11日460,000元110年4月11日110年4月11日003110年1月15日500,000元未記載110年1月15日004110年1月22日450,000元未記載110年1月22日005110年2月5日800,000元未記載110年2月5日006110年2月19日900,000元未記載110年2月19日007110年3月5日960,000元未記載110年3月5日008110年3月30日800,000元未記載110年3月30日009110年4月7日1,600,000元未記載110年4月7日010110年4月15日1,300,000元未記載110年4月15日011110年5月10日1,200,000元未記載110年5月10日012110年6月13日1,500,000元未記載110年6月13日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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