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劉彤瑄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劉雪美 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5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