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29號上訴人 王憲榮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建弘 間104年度訴字第152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75,9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