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7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義炤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簡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
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66,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