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167號
原 告 賴文斌
被 告 李禹瑭 原名: 李佳 .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禹瑭(原名 李佳玟 )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