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劉嘉雯
劉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岡簡字第17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7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民
國99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9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及撥
款通知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表等件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