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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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九四號
原告財團法人 埔姜林 北極宮法定代理人 楊成榮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二一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百二十萬四千六百五十三元整,及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 陳述略 稱:被告係原為原告之董事長,為公益慈善事業之法定負責人,為從事業
務之人,竟私自挪用原告之建廟公益基金,涉犯侵占罪嫌,由公訴人提起公訴在案,爰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二、被告部分㈠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㈡其陳述略稱:並未侵占原告任何款項。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黃悅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