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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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債權人 陳志忠 上列債權人陳志忠因與債務人 張建全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志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本票所載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該姓名為「張建全」(非 張進全 ),且個人記事欄未有改名之記載。是請確認本件債務人之正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何?具狀陳報並提出其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