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7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債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債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債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編號│債券種類│債券名稱│債券/席票│債券發行│債券到期│記名人│張│面額│││││號碼│日(民國│日(民國│姓名│數│(新台││││││)│)│││幣)│├──┼─────┼───────┼─────┼────┼────┼───┼─┼───┤│1│金融債券│渣打國際商業銀│09401BC021│94年1月│無到期日│無記名│1│伍拾萬││││行94年度第一期│4700│5日││││元││││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2│同上│同上│09401BC021│同上│同上│同上│1│同上│││││4800││││││├──┼─────┼───────┼─────┼────┼────┼───┼─┼───┤│3│同上│同上│09401BC021│同上│同上│同上│1│同上│││││49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