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О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皇立企業有限公司被告甲○○被告丙○○
龔克偉 被告乙○○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文雄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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